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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 涉及治疗费用、支付结算、用药保障等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 : 2023-01-13 09:58
  近日,厦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发文,公布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涉及治疗费用保障、费用支付结算、用药保障及在线诊疗等。
  根据通知,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厦门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下同)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参保职工报销比例95%,参保居民报销比例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原医保报销比例执行。目前,该市已有400多家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开通乙类乙管医保新政门诊专项保障信息技术支撑功能,已为352人次参保人提供门诊专项保障,结算医保费用5.47万元,医保报销5.05万元。
  针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救治费用支付结算方面,凡医疗机构收治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且填报编码为《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的通知》(国卫医函 〔2020〕58号)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 代码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及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新冠门诊”医疗类别,且开具的药品在新冠病毒感染治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定点医疗机构的当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不仅如此,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方面,厦门还对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而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医保支付政策。
  此外,厦门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具有新冠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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